一般來講,不能重復生產的手工藝品、農產品、產品、自然物不能作為外觀設計的載體。
東莞外觀設計要素與設計特征
東莞外觀設計由形狀、圖案和色彩這三個設計要素及其組合構成。

圖案是指由任何線條、文線條、文字、符號和色塊的排列或組合而成的圖形。包括產品名稱在內的括產品名稱在內的文字和數字應作為圖案考慮,而不是發(fā)音和意。顏色是指產品中使用的顏色或顏色的組合。產品的顏色不能獨立構成設計,除非產品的顏色變化本身形成了一種圖案。
產品的形狀、圖案或顏色應肉眼可見且固定,不應有時無或需要在特定條件下才能看到。因此,以下產品不能設計:包括氣體、液體、粉末等無固定形狀的物質,導致其形狀、圖案、顏色不固定的產品;肉眼難以確定,需要特定的工具來區(qū)分其形狀、圖案和顏色。
就像在侵權比對中,發(fā)明和實用新型的權利要求通常分為技術特征一樣,外觀設計在侵權比對中通常分為設計特征。

